商標爭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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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標法設有異議 (商標法第48條)、評定 (商標法第57條)、廢止(商標法第63條)制度,提供第三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商標的註冊提起爭議程序,進而達到商標撤銷註冊等效果。

異議、評定案件必要提供清單

□商標最早之使用證據 (證據資料上須明確顯示時間)
□與被異議人、被評定人關係? (業務關係、競爭同業)
     業務上往來關係須提供
    ○契約 (需可見兩方名稱、商標名稱、簽約日期)
    ○業務 (報關單、銷貨證明、發票收據、INVOICE)
    ○其他 (勞健保投保紀錄、薪資轉帳紀錄)
□外商須提供進口報關單、出口證明、銷售通路/據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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