診所商標權訴訟實例:註冊就是為了全台專用!

撈到一篇非常值得醫療診所相關從業者參考的法院判決:「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年度民商上字第14號」,案件主角是兩家名字都叫「登士美」的牙醫診所,真的很有代表性。

原告診所早在 91 年就設立、並於 92 年註冊「登士美 Dens Beauty 及圖」商標,指定在第 44 類「齒列矯正、牙齒美白」等醫療服務。多年後,被告診所在不同地區(中部)開業,直接使用「登士美數位牙醫診所」作為招牌及網路名稱,引發商標爭議。

第一審竟然認為這不是「商標使用」,而是診所名稱,不構成侵權,當時法官這麼認定:「『登士美數位牙醫診所』即為被告之診所名稱,是從客觀情狀以觀,堪認被告係…表示自己診所之名稱…自難認係屬商標之使用,是被告上開所為自無商標法第68條第3款侵害原告商標權之行為。」

但原告沒有放棄,上訴後,二審法官終於還他一個公道!

  • 重點整理:

  1. 被告在診所外招牌、網頁、名片等大量使用「登士美」字樣
  2. 「登士美」為原告商標主要識別部分,且雙方服務同屬第44類,構成近似
  3. 法院認定被告「客觀上」就是在當商標使用,構成侵害商標權(商標法第68條第1項第3款)
  4. 雖然原告也主張違反公平交易法,但法院認定該商標尚未達到「著名商標」的程度,因此不適用第22條
  • 本案最大啟示:

  1. 商標不是只有商品才能用,醫療服務也可以註冊!
    只要指定使用第44類,就能對應診所、美容、健檢等醫療服務。
  2. 註冊商標是保護品牌的第一步,也是你能告人的依據。
    不要以為主管機關核准開業名稱,就代表可以放心用別人的品牌名稱。
  3. 品牌被用就要敢於維權!
    即使一審敗訴,還有上訴機會就可能翻盤,這案子就是最好證明。

如果你是醫師、診所經營者,品牌名稱一定要提早註冊商標,別讓多年經營的名聲被人「撞名」、「搭便車」,甚至讓人以為你們是加盟、分店。

台灣商標保護採先申請原則,只要你沒有註冊,就算你用得早也未必能贏,註冊才是真保護。

若想要積極保護品牌名稱的醫師老闆,歡迎諮詢我們博研智權事務所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