前言:
佈局美國市場 ── 先搞懂「先使用原則」!
全球化浪潮下,美國市場是台灣企業與新創品牌走向國際的兵家必爭之地。然而,美國商標由美國專利商標局 (USPTO) 管理,其商標制度與台灣採用的「先申請原則」截然不同。
USPTO 採「先使用原則 (First to Use)」,這讓「商標使用證據」成為申請過程中最關鍵、也最容易導致核駁的環節。
博研國際智權團隊特別整理這篇,為您詳細解析2025年美國商標申請的四種基礎、最新流程,以及台灣申請人必須注意的「使用證據」審核標準,為您品牌前進北美做好保護!
美國商標申請第一步:選擇正確的「申請基礎」
遞交美國商標申請時,您必須依據商標在美國的使用狀態,選擇以下四種基礎之一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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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請基礎 |
定義與狀態 |
關鍵時程與文件要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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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現已實際使用 (Actual Use) |
商標已在美國商業上開始銷售/提供指定商品或服務。 |
申請遞交時: 必須同步提交使用證據、在美國的首次使用日期及使用宣誓書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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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 基於意向使用 (Intent-to-Use, ITU) |
商標尚未在美國使用,但有真實、善意的商業使用意圖。 |
審查通過後: 收到 核准通知書 (Notice of Allowance),需於 6 個月內提交使用證據及宣誓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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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 基於國外註冊案 |
依據申請人原籍國已獲核准的註冊證書(需為國際協定成員國)。 |
申請時: 需附上該國證書複印件(附英譯),並承諾在美國真實使用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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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. 基於國外申請案 (優先權) |
依據已提交(未註冊)的國外案件,並主張 WTO 會員優先權(須在國外申請日後 6 個月內提交)。 |
申請時: 提交原案申請號與日期。審查通過後: 需補交國外基礎案的註冊證書複印件。 |
博研建議:針對尚未進入美國市場的品牌,「基於意向使用 (ITU)」是確保優先權的最佳選擇。
台灣申請人最常卡關:使用證據
使用證據(Specimens of Use)是 USPTO 審查的靈魂,也是台灣企業最容易因為不符規範而遭核駁的環節。USPTO 要求證據必須能證明商標「作為識別商品/服務來源的標誌」,而非單純的行銷推廣。
商品(Goods)類使用證據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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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品實體標籤/包裝: 印有商標且貼附於商品上的標籤或包裝盒。 |
模擬圖: 經由電腦軟體合成的商品設計圖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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網路銷售頁面: 必須同時呈現 1. 商標 2. 商品照片 3. 購買/訂購按鈕或資訊。 |
純宣傳廣告: 僅有商標和商品圖,無法證明有實際銷售或流向市場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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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品陳列照: 印有商標的實體商品於零售架上陳列的照片。 |
設計師渲染圖: 具有藝術效果,不屬於真實商業使用的照片。 |
服務(Services)類使用證據:
• 必須證明服務已在美國提供。
範例:服務網站截圖(顯示商標與服務說明)、體現服務流程的名片/信紙、標有商標的服務廣告牌或服務推廣資料。
• USPTO 強調: 證據必須是真實、當前的市場使用。使用設計圖或未於美國境內銷售的證據,將導致無效。
美國商標申請流程與時間線
透過國際馬德里商標指定美國,或單一國家申請,流程圖如下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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STEP 1 |
STEP 2 |
STEP 3 |
STEP 4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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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請及回執 (約 1 週) |
形式及實質審查 (約 3 個月) |
公告期與異議期 (3 個月) |
註冊完成 (約 3~6 個月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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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交文件與費用,取得申請回執。 |
審查員核對不得註冊事由。若有瑕疵,需於下發通知書 6 個月內答覆。 |
官方公報公告,任何人可於 30 日內提出異議。 |
公告無異議即下發核准通知。(意向使用案須於此階段補交使用證據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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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終核准,取得商標註冊證書。 |
權利維持與延展:您的商標並非「終身有效」
即使成功註冊,美國商標權仍需定期提交「使用證據」與「宣誓書」進行續期,才能確保權利不被撤銷:
- 第一次強制延續:註冊日後第5年至第6年間,商標權人必須提交使用證據與宣誓書。
- 續展(十年專用期):商標權到期前6個月至屆滿後6個月(寬限期)內,提交宣誓書及使用證據,可再專用10年。
- 未使用風險:商標註冊後3年內若未真實使用,任何人可對其提出撤銷程序。
博研國際智權建議
美國商標申請因其獨特的「先使用」制度,對台灣企業構成特殊的挑戰。從選擇正確的申請基礎,到準備符合 USPTO 嚴格標準的使用證據,每一個環節都需要精準把控。
博研國際智權提供專業的美國商標申請服務,協助您:
- 釐清商品/服務分類,精準對應 USPTO 標準。
- 指導準備符合美國規範的真實使用證據。
- 即時處理核駁,確保答覆內容符合法規要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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