必勝客6月推出「火山熔岩比薩」引起熱議,卻遭達美樂抗議抄襲「火山披薩」概念,並於8月正式提告。必勝客則反擊表示,對方商標不具識別性,也不是市場首創,雙方對峙迅速升溫,成為近期品牌間關注焦點。
案例分析
▲「必勝客」 vs 「達美樂」:
- 達美樂「火山披薩」於2024首發,稱其為日台聯合開發之原創,控必勝客抄襲提告。
- 必勝客於2025年6月推出類似新品,指達美樂火山披薩並不是市場首創,早有類似名稱、食譜、餐廳存在,且目前尚未收到法院訴訟文件。
- 達美樂於114年2月提出商標申請,智財局初步審查認為不具識別性而核駁。
根據《商標法》第29條第1項第3款規定,若商標圖樣中包含不具識別性的部分,且可能導致商標權範圍不明確,申請人應主動聲明該部分不主張專用。若未提出此聲明,該商標將可能無法通過註冊審查。
商標的識別性
1.獨創性:以非既有的詞彙或事物組成,本身不具特定既有的含意,該獨創標識的⽬的就是為 了標⽰來源。
例:「GOOGLE」使⽤在搜尋引擎服務。
2.任意性:⽤現有的詞彙或事物組成標識,但是跟使⽤的商品或服務本身、品質、功⽤或其
他特性全然無關,同時所使⽤的標識能夠讓消費者當作指⽰及區別來源的標識。從競爭同業的角度來看,也非同業交易過程中必須使⽤該與商品服務毫無關聯的詞彙或事物。
例:「蘋果APPLE」使⽤於電腦、⼿機等商品
3.暗⽰性:⽤隱含譬喻的⽅式暗⽰商品服務品質、功⽤或其他有關成分、性質等特性,且非競爭同業必須或通常⽤以說明商品或服務的標識。
例:「⼀匙靈」使⽤於洗衣粉商品。
商標「混淆誤認」的三大原則與判定標準
依台灣《商標法》與實務審查基準,混淆誤認判斷的要件有:
一、商標近似的三大判斷準則:
1.外觀近似:商標給消費者的第一印象來自其視覺外觀,若兩者在字型、色彩、排版、圖樣上相似,極易誤導消費者。
例:「HERMÈS」與「BANANE」。
2.觀念近似:商標名稱雖不同,但其語意、概念給予消費者相似印象,仍有混淆風險。
例:「熱到家」與「HOT 到家」。
3.讀音近似:文字即使不同,但若發音、拼音類似,也可能導致口語或廣播傳遞時混淆。
例:「舒利渼」與「舒麗美 SHEREAN」,在讀音上高度近似。
二、商品與服務的混淆風險判準:
1.商品類似:不同商品若功能、用途、材料、消費對象或使用場所相近,即使產品名稱不同,消費者仍易產生誤認。例:原子筆與鋼筆都用於書寫。
2.服務類似:a.服務之目的在滿足消費者特定需求,故所能滿足的消費者越相似,類似程度就越高。b.服務經常由同一業者提供者,被認定類似服務可能性高。
3.商品與服務近似:若商品與服務之間具高度關聯,也可能造成消費者以為是具關聯性的來源。例:化妝品與化妝品零售服務。
智財法律建議:餐飲品牌命名與設計注意事項
1.識別性:能讓相關消費者辨識該商品或服務的來源,並有效區分與他人商品或服務的能力。
2.哪些不可以作為商標:
• 只描述產品或服務的品質、用途、原料、產地等
例:標示產地(熊本拉麵)、創始時間(Since 1994)、品質(正宗、霜降)這些都不能當品牌用。
• 大家都在用的名稱或圖樣
例:理髮廳的紅白藍燈、Arabica咖啡品種名,這類通用詞不能搶來當商標。
• 簡單符號或流行語
例:單一字母、數字、型號、簡單線條、幾何圖形、宗教圖案、流行語、成語、稱謂加姓氏,或是網址等,或像「討拍」、「懶人包」這種流行語,太普通、沒特色,不具識別性。
• 名人角色或作品名稱
例:「櫻桃小丸子」、「海角七號」這類有名的作品名稱,用了容易讓人誤會有關聯。
• 地點名稱或通用空間詞
例:「Studio」、「本舖」、「工坊」這類字只是告訴人地點,不具品牌辨識性。
• 沒聲明不主張專用的部分
商標裡如果有一部分沒識別性,應該主動說明「不主張專用」,不然可能不讓你註冊。
3.申請前得檢索:確認想使用的詞語是否已被註冊、是否曾遭駁回,可請商標事務所或代言人協助檢索,避免日後推廣受阻或被提告。
結語
「火山披薩」案例提醒我們:品牌命名與設計如果沒有充分法務評估,就很容易踩上智慧財產權的紅線。企業在品牌建立初期,務必審慎考量商標法規與消費者辨識度,才能達成永續經營,避免後續法律風險與品牌糾紛。


